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
详细内容
湖北高院“三审合一”首例知识产权案开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作者:
湖北高院开审一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熊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一案,这是湖北高院知识产权庭在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类诉讼的“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件。

  本案的被告人熊某原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宜昌市璜时得粘合剂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后被该公司除名。公诉机关指控熊某伙同其子,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未经“璜时得”商标所有人宜昌市璜时得公司许可,使用伪造注册商标证及证明文件的方式,照样定制印有“璜时得”商标的铁质包装罐,并将其生产的假冒“璜时得”粘合剂进行装罐后销往全国部分地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遂依法提起公诉。宜昌市璜时得公司认为熊某父子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合法享有的“璜时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76683元。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人熊某在湖北省鄂州市租房,由其子通过广东省东莞市某五金厂印制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外包装彩印圆罐的方式,大肆生产、销售假冒宜昌市璜时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璜时得”粘合剂产品。其中,公安机关2010年11月26日在被告人熊某制假窝点扣押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鉴定价值49140元。熊某向河北石家庄、河南洛阳、山东济南等地销售的假冒“璜时得”注册商标的粘合剂产品价值24043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熊某父子连带赔偿宜昌市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熊某父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数额不予认可,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作无罪辩护,认为一审认定的销售数额缺乏证据支持,其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辩称一审判令赔偿的数额过高,本案只应按照扣押假冒产品价值30%的利润赔偿宜昌市璜时得公司经济损失14742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各方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审理重点进行了辩论,熊某父子和宜昌市璜时得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辩论。